粤评协函〔2021〕34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按照《关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评协办〔2021〕12号)的要求,请对《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系统备案信息表》(见附件2)和《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系统数据库表》(见附件3)提出意见,于2021年3月25日前将《意见反馈表》(见附件4,扫描件+excel电子版)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联系人及电话:杨银花,020-83176927。
附件: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4.意见反馈表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1年3月16日
附件1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业务管理,预防和打击涉及资产评估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委托人合法利益,保障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资产评估行业社会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设立并在财政部门完成备案程序,并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的资产评估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评估业务报备(以下简称业务报备),是指资产评估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将承办的全部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咨询报告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业务报备管理职责分工:
(一)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全国的业务报备管理工作,并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的业务报备管理工作。
(二) 各地方协会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报备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务报备管理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报备采用网上报备方式。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向委托人提交正式报告前,通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系统,实时录入有关业务基本信息并上传合同副本和报告正文。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成功进行业务报备后,业务报备管理系统会自动生成报告备案回执。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打印带有二维码的报告备案回执并列装在出具报告的扉页位置。
第七条 报告备案回执仅证明此业务报告已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业务报备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不作为资产评估协会对该报告认证、认可的依据,也不作为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签字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免除相关法律责任的依据。
第八条 完成业务报备后,报告内容发生变化的,资产评估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重新上传报告正文,涉及所填业务基本信息变化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进行修改操作并注明修改原因。
第九条 完成业务报备后,报告作废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进行作废操作并注明作废原因。
第十条 业务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资产评估机构注明该业务涉密并录入报告文号后,可直接获取报告备案回执,无需上传合同副本、报告正文和填报相关信息。
业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因其他保密要求暂不能填报所有信息的,资产评估机构注明该业务处于保密期并录入报告文号后,选择性填报相关信息,先获取报告备案回执。待业务解密后补充上传合同副本、报告正文和填报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业务报备的具体要求:
(一)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业务报备管理系统的填报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业务报备,并保证最终填报的基本信息与业务档案一致。
(二) 资产评估机构对业务报备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业务报备内部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业务报备工作,并将其姓名和联系方式报所在地地方协会备案。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资格终止,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取消该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报备管理系统的使用权限。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受到责令停业行政处罚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停止该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报备管理系统的使用权限。
资产评估机构责令停业期满后由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地方协会同意后恢复其业务报告管理系统使用权限。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对业务报备信息拥有所有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及地方协会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报备中了解到的资产评估机构具体业务信息及其客户情况负有保密责任,未经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擅自对外提供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报备信息的,将追求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相关当事人可通过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备案回执二维码查询备案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编码、资产评估报告名称、资产评估报告文号、资产评估机构名称、签字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经资产评估机构书面授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或地方评协可以向授权书中注明的第三方提供资产评估机构指定的具体业务报备信息。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地方协会定期或不定期对业务报备情况进行核查,对未按本办法要求进行业务报备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按照下列情形进行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信用档案:
(一) 存在漏报、误报行为的,进行谈话提醒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
(二) 存在故意不报、瞒报行为的,予以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 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谴责。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行政监管部门和资产评估协会可结合业务报备管理系统开展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和职业风险防范机制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可结合业务报备信息对资产评估机构业绩进行核查验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吨泄什拦佬嶙什拦酪滴裥畔⒈ū腹芾戆旆ā罚ㄖ衅佬?/span>2007〕105号)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暂行办法》(中评协〔2018〕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