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会闭会期间,当出现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事项时,经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全体会议,常务理事会临时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任职期间,连续二次无故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例会的,将视为自动放弃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二)审议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有关文件;
(三)督促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协调与政府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关系。
第三十一条 会长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并监督、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若干人组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监事会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权是: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建议;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三)对本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提出质询或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常设执行机构遵守法律和本会章程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监事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执业会员监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资产评估执业经历,热爱并忠诚于资产评估事业,具有较高的执业水平和较强的协调能力,职业道德记录良好,在执业过程中近3年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
(二)执业会员外的监事应是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的政府部门推荐,或从事资产评估相关理论研究(实务)工作,且具有较高声望、热心资产评估事业、有时间和精力参加监事会各项活动的人士。
第三十五条 监事因退会、转会或其他原因被取消会员资格的,或不适宜任职的,其监事资格自然取消。
第三十六条